色情导航 交换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一、 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生:“学生应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秋季学期按学校要求规定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南开大学注册中心注册。需交纳培养费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限交齐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书面向所在院(系、所)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星期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一) 交费规定
1. 派出的本硕博交换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结算中心将下一学年的学费一次交清,具体时间安排请参见相关缴费通知。凡因未及时交清学费,而导致无法有效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外出交换所得学分不能转入个人学习成绩)。
2. 派出的交换学生必须提前将出国期间的南开住宿费用存入交费账号。
3. 派出的交换学生如在出国期间,有需要交费的事宜,请务必提前预存或者委托其他同学帮忙协助办理。
(二) 注册规定
1. 派出的交换学生尽量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期的注册事宜。
2. 派出的交换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在外交换学习,并遵守外事纪律,按时返校。凡未按规定时间返校者,均以取消在学资格处理(外出交换所得学分不能转入个人学习成绩),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3. 派出的交换学生在外期间如遇到极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期限时,应提前与教学办公室联系请假事宜,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返校时间。凡请假未能得到批准而擅自延长在外期限者,均以取消在学资格处理,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4. 派出交换的学生返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星期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二、 选课及转学分管理规定
1. 本科交换生如能提前拿到对方院校的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可提前就所选课程和各系负责教师沟通,开课后再发正式的课程替代表即可。
2. 派出的本科交换学生必须在对方学校开课后两周内将所选课程填写在规定的课程替代选课表上,并将相应课程大纲情况e-mail教学办。
3. 硕、博交换学生预选替代课程程序同本科生,将预填的课程替代表和大纲e-mail至各自导师,并抄送至教学办。并且必须在对方学校开课后两周内将所选课程填写在规定的课程替代选课表上以及相应课程大纲情况e-mail至各自导师。未按期报回所选课程者,在外所修课程一律不被承认,不能转入相应学分。
4. 在外交换所获学分的转入需以对方学校寄回的成绩单为准,派出的本硕博交换学生必须在对方学校的学期末向该校申请成绩单送(寄)回教学办公室(具体申请手续请参见对方学校相应规定),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收到对方学校成绩单者,学分一律不能转入,由此导致不能按期毕业者,后果自负。
5. 已按时报回所选课程者,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改个别课程者,需及时与各系负责教师和教学办公室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转入相应学分。凡成绩单上所列课程与已报回课程不符者一律不能转入相应学分。
6. 派出的交换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安排表进行选课,交换期间原则上应尽量在对方学校选择同样或相似的课程,并将该课的课程信息和大纲尽快发送给所在系的负责老师(硕博学生发给导师)并抄送至教学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替代。凡因故意不选学位课或必修课的替代课而导致不能按期毕业者,后果自负。如未能找到合适的替代课程或替代课程所能转回的学分不能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必须与各系负责老师(导师)、教学办公室及时沟通以便解决。
7. 派出的交换学生在外选课所获总学分折算为南开学分后不得少于9学分(南开大学规定每学分16学时,每学时45分钟),其中:
(1) 语言课以及文化课不转学分。
(2) 实习不转学分。
(3) 每门必修课程的替代课程转回的学分不能高于南开该门必修课对应的学分。
8. 派出的交换学生在外期间所选课程的学分累计进入个人总学分后,如果仍不能满足本人培养方案中的学分要求,应根据学校规定的课程初选及补退选时间合理选择所需课程。凡因未及时选够学分而导致不能按期毕业者,后果自负。
9. 学院只接受由接收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在外所修学分不参与保研和评奖。
三、 其他管理规定
1. 交换期间,交换学生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接收校纪校规,注意个人行为举止,展示南开良好风尚。
2. 交换期间,交换学生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一切责任自负。
3. 交换学生应及时向学院及负责教师总结汇报有关交流情况。
4. 严禁在境外打工。
5. 有以下情况者,终止或取消交换生资格,有的将视情况追索已给予的资助并要求赔偿: 第 2 页共 2 页
(1) 未通过接收学校资格审查;
(2) 交换期间办理休学或毕业手续;
(3) 因身体、心理或家庭原因中断境外学习;
(4) 因情况变化导致(继续)在境外学习会给接收方带来超出预期的风险和负担,或可能影响两校未来合作的延续;
(5) 两校或其中一方基于情况正式认定的其他原因。
6. 有以下情况者,取消交换生资格,有的还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要求赔偿:
(1) 以前曾触犯有关交换生规定并遭处罚;
(2) 通过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获取交换生资格;
(3) 未能或拖延缴纳应付予相关方的费用;
(4) 违反有关法律和校纪规定,或做出有损两校荣誉的事情;
(5) 两校或其中一方基于情况正式认定的其他原因。
四、 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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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